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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行1000分制,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各级评审标准评审,甲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900分,乙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800分,无一票否决情形。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妇幼保健机构合格标准在上述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0分。

第三章评审权限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并对市州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抽查。

市州卫生局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

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分省和市州两级设置。下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每专业2—3名。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检验、超声、放射、药学、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每专业4-10名,专家库专家总数原则上不超80名,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每次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30%来自评审委员会委员,70%产生于专家库专家。评审专家组组成情况在正式评审前不得向被评妇幼保健机构泄露。

第五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申报二级以上等次的,应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妇幼保健院评审申请书》,说明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等级沿革、申请理由、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根据《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自查情况;

(三)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查评分表;

(四)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惠民医疗、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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